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9765号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数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数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1元,减半收取计3550.5元,由北京数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亓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