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痠锡市某某信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4521号 原告:无锡市***信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N48P29C,住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016232858,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5元,减半收取计1,327.5元,由原告无锡市***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