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4521号
原告:无锡市***信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N48P29C,住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016232858,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5元,减半收取计1,327.5元,由原告无锡市***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