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13949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沈阳市大东区-1。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2025年6月11日,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