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7179号之一
原告:杭州腾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西南山。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街道邮电路23号6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腾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腾板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腾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腾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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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郭淑婷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