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13249号
原告:杭州鼎立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杭州市上城区邮电路23号6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鼎立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鼎立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鼎立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鼎立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