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2民初12977号 原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上城区湖滨街道邮电路23号608室。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正式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本金134620元、利息218823.66元(暂算至2022年4月30日,后续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暂合计355243.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月21日,原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由于乙方资金紧张,致使荣达。水韵山城项目商住小区施工工程合同项下资金不能落实,甲方应乙方的申请,同意借给乙方部分资金。借款金额为13462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21日至下笔工程款到账日止。借款用于支付劳务工资。甲方委托杭州万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该笔借款直接支付给乙方确认的以下收款单位:***、***、***。利息按每月1.8%计付,借款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支付,逾期1个月不还的按1.95%计付,逾期2个月不还的按3%计付,逾期5个月不还的按3.6%计付,利息每月一付,最后归还本金时结清。双方并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同日,原告委托杭州万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约向被告指定账户交付借款合计134620元。被告至今未偿付任何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下笔工程款到账日,但原告对工程款到账日陈述不清,属于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本金13462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月2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利息218823.66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即年利率14.8%继续计算2022年5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462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18823.66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8%标准继续支付自2022年5月1日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9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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