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筑有限公司、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02民初905号
原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