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城星际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10民初390号 原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邮电路23号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7926466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绿城星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333号**花园6-8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6758161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绿城星际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活动房租金299025元,并从2023年10月30日起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总承包的余政储出(2020)22号地块建设项目中承建了其中精装修工程(三标),并从原告处承租了活动房供其工人住宿,双方约定板房租金每间每月2500元。2022年4月30日前租金被告已付清,后续活动房租金29902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2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生活区宿舍出租房交接单》,载明:房间数量为15间,房间编号为711-726,房间内部设施:6张床家1个空调,单间为每月2500元。 2022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情况说明》,载明:被告向原告承租活动房,2022年5月1日至7月31日租15间,每间2500元。每月电费500元,合计房租费38000+38000+38000共计114000元。后原告陈述被告并未支付上述款项。 2022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退租3间生活区宿舍出租房。2023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退租12间生活区宿舍出租房。 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仅结清2022年4月底前的租赁费,之后租赁费并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生活区宿舍出租房租赁事项达成的合意,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生活区宿舍出租房,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租赁费。现被告未全额支付租赁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赁费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绿城星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款29902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99025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3元,由被告杭州绿城星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代大鹏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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