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民初1888号
原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甲公司与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甲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乙公司的起诉且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颜冰心
二O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金睿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