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天佑**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92民初1928号
原告: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1448489A,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30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阳,环翠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天佑**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99281995A,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村东北沿街商用房。
法定代表人:张亦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呈群,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天佑**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阳、被告威海天佑**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张亦池、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呈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大理石板款9039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3日、2018年1月18日被告购买原告大理石板(产地湖北随州,厚度3公分,荔枝面)502.19平方米,价值90394元(不含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
威海天佑**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一、被告从未向原告订购大理石板,未进行过磋商,也没有口头或书面合同,原告主张的大理石板数量、尺寸、价格均没有事实依据。按照一般建设施工常理,大理石板属于定制物品,产品加工应根据买方的定制图纸、尺寸、数量、质量等进行生产,而被告并未向原告订购大理石板,未提供任何测量数据等材料,因此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依据。二、根据原告主张的时间,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2012年7月5日成立的有限公司,发起人为崔帅、崔武,之后股东经过多次变更,2017年5月22日股东由王某、杭勇变更为宁涛、张亦池,同时宁涛任监事、张亦池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年1月17日股东变更为张亦池。
被告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村有“九龙山墅”小产权房项目,王某退股后,仍在该工地负责部分工程。2017年11月1日,王某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2017年底,原告找王某询问工地上是否需要大理石板,后与王某约定先将大理石板拉到工地,王某表示如果使用就按照进货价180元/平方米付款。2018年1月13日、1月18日,原告分别将381.88平方米、120.31平方米大理石板送至工地,由管工地的工作人员登记,之后该工作人员将登记的明细交付原告,原告找王某签字。王某出庭作证认可上述事实,并陈述案涉大理石板大部分用于“九龙山墅”工程,一小部分由王某或王某认可的人员使用,并表示同意与被告到现场测量后承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等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2017年5月22日之后王某虽不再担任被告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但仍负责被告的项目施工,并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真石漆的施工合同。原告与王某协商后将案涉大理石板送至工地,并由被告公司负责工地的工作人员接收,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大理石板款9039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某或王某认可的人员使用的大理石款,王某于出庭作证时表示同意承担,被告可与王某另行结算。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威海天佑**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大理石板款90394元及利息(以9039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张丽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胡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