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天佑盛莲健康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0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30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威海环翠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威海天佑盛莲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村东北沿街商用房。
法定代表人:张亦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天佑盛莲健康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威仲字第0144号裁决书确定:(一)威海天佑盛莲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20084元;(二)威海天佑盛莲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2008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经申请人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均未按要求履行义务。2021年12月20日、2022年3月8日,本院经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案无金钱财物可供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机动车登记信息。
经约谈,被执行人有达成执行和解意愿,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执行和解方案,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2021)威仲字第014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应继续履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