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天佑盛莲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民终2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天佑盛莲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村东北沿街商用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3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环翠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威海天佑盛莲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09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海天佑盛莲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威海天佑盛莲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威海天佑盛莲健康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8元,减半收取2384元,由上诉人威海天佑盛莲健康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涛
审判员***
审判员于晶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莉
书记员胡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