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民初6069号
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东关社区。
法定代表人:丰爱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升,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
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环翠楼街道昆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林宁。
被告: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30号306。
法定代表人:张云。
被告:山东中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义和村S233省道路西50米。
法定代表人:郭金涛。
被告:博兴县大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昌街道银座步行街8023号。
法定代表人:魏光波。
被告:南京显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268号服贸区A区13-1210。
法定代表人:张德军。
被告:郑州杰颂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号豫博大厦东单元4楼4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莉。
被告:山东维尔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盛世豪庭一号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丰丙印。
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海蓝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中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博兴县大兴商贸有限公司、南京显联建材有限公司、郑州杰颂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维尔康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良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英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