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威海华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遂宁市东门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1民初1241号
原告:威海华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世昌大道-298-5号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08678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东门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平中路495号中铁尚城6栋第5层3单元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575287188M。
法定代表人:丛政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曾用名**,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义县,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原告威海华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东门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遂宁市东门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威海华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配件设备款2246491.32元以及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6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981792.81元,自2019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46491.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遂宁市东门外公司于2011年6月3日注册成立,至2015年2月15日,被告**系被告遂宁市东门外公司法人代表并至今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1年9月1日,被告遂宁市东门外公司与立华新进印刷包装(遂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接了该公司的工程项目。此后被告遂宁市东门外公司冒用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利用私刻的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华新进印刷包装(遂宁)项目部的印章与原告签订合同,将工程项目中的一小部分配电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分包给了原告,总价为10713291.32元。2013年9月1日原告承揽的配电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全部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二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配电设备款8466800元,剩余2246491.32元至今未付。因被告遂宁市东门外公司系分包合同的实质主体且实际履行人,其冒用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且完全接收立华新进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故应对原告承担付款义务。而被告**作为被告遂宁市东门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被告遂宁市东门外公司人格混同及财务混同,应对被告遂宁市东门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于2011年6月到四川省遂宁市成立了遂宁市东门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10月31日,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对遂宁市东门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涉嫌诈骗。本案原告主张的买卖合同纠纷与上述刑事案件有直接关联,上述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是属于经济纠纷还是也涉嫌犯罪以及合同的效力等,根据“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威海华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