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威海华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3民初4537号
原告:威海华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世昌大道-298-5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南金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华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6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华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8元,由原告威海华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丛龙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