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华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民辖终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南海新区金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华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世昌大道-298-5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华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45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为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配电箱供货合同》中第七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产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向甲方(即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宫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