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91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华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世昌大道-298-5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1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8945453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华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鲁1091民初189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威海华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92905.0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2018年11月5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均由他人签收,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义务。
2018年10月24日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2019年3月19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反馈结果和第一次一致。
2019年3月19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将限高令依法送达被执行人。
2019年4月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经本院调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1091民初1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