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03民初2595号
原告:**新,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唐海县。
被告: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国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276895894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12线八里庄至红石砬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万和城D区5号楼801室。
原告**新与被告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12线八里庄至红石砬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新承担。
审判员曾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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