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06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6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10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5848.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6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937.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吉0106执48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