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06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6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10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5848.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6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937.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吉0106执48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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