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03民初1979号
原告:***,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西地满族乡肖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27689589450。
法定代表人:徐华昌,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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