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明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万明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四川新巴德楷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执2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明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泽龙。
被执行人:四川新巴德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将军大道南坝小区6号。
法定代表人:李尔宁。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明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新巴德楷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124民初392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明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60423.68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新巴德楷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巴中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尾号:4654)等账号,其余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银行账户冻结余额不足,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3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1060423.6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账号的期限至2022年7月28日,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兴  文
审判员 邓勇审判员蒋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俊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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