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明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万明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保全案件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216号
申请人:四川万明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绿地缤纷城银座A栋9楼6-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泽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跃斌、王星月,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成都中胜泰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谢华。
四川万明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成都中胜泰昊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8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担保人李泽龙、任晓蓉共有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财产保全措施在网络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范围内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中胜泰昊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中胜泰昊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成都中胜泰昊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登记在***、成都中胜泰昊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138万元为限额。
六、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李泽龙、任晓蓉名下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的不动产(监证0375835、监证0375836),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叶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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