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明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三箱分公司、四川万明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7839号
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三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三路499号。
负责人:李沛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唯,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明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文化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科东一路15号2-617号。
法定代表人:李泽龙,董事长。
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三箱分公司诉被告四川万明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三箱分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以四川万明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已支付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三箱分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万明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三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计1301元,由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三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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