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世纪鹏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5672号
原告四川世纪鹏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世纪鹏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世纪鹏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瑶
书记员  李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