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0228号
原告:四川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二段龙潭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聚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1栋1**20楼20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聚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成都聚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