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水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江苏瑞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保431号 申请人:江苏瑞变电气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中水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瑞变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水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苏0621民初2225号裁定书。已依法实施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1年4月25日冻结四川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三张,查封期限为2021.04.25-2022.04.25 2.于2021年5月14日查封四川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川A×××**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21.05.14-2023.05.13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民初222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洋 附: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划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