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热恒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热恒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4财保159号

申请人四川热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高祖场西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黄祚益,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的(2018)川0114执保509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经达成一致协议,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业务件号:权0273717)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玉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覃钰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