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4财保159号
申请人四川热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高祖场西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黄祚益,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的(2018)川0114执保509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经达成一致协议,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业务件号:权0273717)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玉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覃钰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