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25执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热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XXXX。
法定代表人:黄,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XXXX。
为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热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025民初124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00393.2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265元,以及执行费1440元,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XXXX银行账户,账号为X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并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1031.18元,申请人已领取该案款。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信息并通过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失信等强制措施,并通过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未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或逾期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申请引发的法律责任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艳丽
审判员 邹柱平
审判员 王建雄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念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