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25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热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
为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热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025民初124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00393.2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265元,以及执行费144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11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邹柱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念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