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4执保509号
申请人:四川热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高祖场西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9729072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担保人:***,男,汉族,1963年8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紫瑞街一巷**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申请人四川热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四川热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40万元限额内对被申请人***名下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车辆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热恒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新都区新都镇清源路300号7栋1单元25层98号(业务件号:权0273717)房屋一套;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洪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