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4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热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高祖场西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97290724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微省安庆市宿松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热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热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