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025民初4111号
原告:四川热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高祖场西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四川热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热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热恒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热恒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热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823元,应退1773元)。
审判员段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