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义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瑞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84民初1350号之二 原告:四川义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瑞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义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义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签收了《崇州市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义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