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惠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旌阳分公司与成都惠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03民初171号
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旌阳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北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67605174M。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惠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奥克斯财富广场4幢8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2672249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旌阳分公司与被告成都惠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旌阳分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164元,由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旌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