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惠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首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惠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10005号之二
原告:温州首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石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95740346。
法定代表人:张星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萍、陈雅媚,浙江泽大(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惠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奥克斯财富广场4幢8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2672249A。
法定代表人:徐中强
原告温州首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惠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州首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首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293.5元,财产保全费33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晓煦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盛雨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