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惠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百川信德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93民初13894号 原告:成都***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百川信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美公司)与被告成都百川信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川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惠美公司与百川公司签订的《建筑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合同》;2.判令百川公司向惠美公司退还99,000元;3.判令百川公司支付违约金66,000元(330,000元×20%);4.判令百川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0日,惠美公司与百川公司签订《建筑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百川公司代理申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相关事宜。惠美公司按照约定向百川公司支付了99,000元定金并向其提供了所有相关材料。但百川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事项。 百川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0日,惠美公司(甲方)与百川公司(乙方)签订《建筑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合同》,主要约定:1.咨询服务内容:甲方就申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相关事宜委托乙方代理并提供咨询服务。2.甲方就本合同约定的咨询事项共支付乙方330,000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99,000元;网上公示同意之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32,000元;领取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99,000元。3.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乙方提出的各项工作进程与内容,及时提供资质办理所需完整证照及材料,并配合乙方工作;因甲方消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延期提交证照及材料导致的期限延迟及其他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收取费用不再退还)。4.乙方应使用专业知识,尽职尽责为甲方提供资质申报相关咨询服务,预计咨询事项办理完成需时三个月(从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开始计算),约定时间内如未取得证书,所收取的费用全额退还。5.本合同生效后,如甲乙单方违约,应退还收取款项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给对方;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鉴定费等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6.附件《***技资质所需升级资料》列明资料清单,并载明:以上资料清单已于2019年12月10日移交给乙方百川公司,清单资料仅用于资质升级使用。 2019年12月9日,百川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客户名称为惠美公司,品名及规格为电子智能二升一定金,金额为99,000元。 另查明,1.百川公司与案外人中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百川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因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惠美公司在起诉前未向百川公司主张解除合同。 以上事实有《建筑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合同》《收款收据》、(2020)川0106执6464号执行裁定书及当事人当庭**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惠美公司与百川公司签订的《建筑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惠美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并及时提供资质办理所需完整证照及材料后,百川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现百川公司已无法联系,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无法向惠美公司提供服务,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导致惠美公司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惠美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建筑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因惠美公司未通知百川公司而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故《建筑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百川公司之日即2021年4月10日解除。 关于退还款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百川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三个月内为惠美公司取得证书,故惠美公司要求百川公司退还9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根据《建筑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百川公司违约,***美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20%即66,000元的违约金。本院认为,违约金的功能系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综合考虑案涉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等因素,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违约金调整为惠美公司已支付款项的20%,即19,800元。 关于律师费。根据《建筑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百川公司违约,***美公司支付惠美公司为追究违约责任所产生的律师费。但惠美公司未举证证明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成都***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百川信德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建筑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合同》于2021年4月10日解除; 二、被告成都百川信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技有限责任公司退还9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9,8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成都百川信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