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川泰线缆有限公司、四川星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财保129号

申请人:四川兴川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经济开发区**顺江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郑锚,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星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正北中街**。

法定代表人:王棋,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兴川泰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星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兴川泰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星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价值260万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10010104602020000××××)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兴川泰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四川星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万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十日,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