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280号
原告:四川兴川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经济开发区**顺江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郑锚,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星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正北中街**。
法定代表人:王棋,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兴川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星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兴川泰线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兴川泰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兴川泰线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 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