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保2025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57号创业中心1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李晶,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人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1504.1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公司为申请保全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504.15或查封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