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优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2325号
原告:江苏优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经济开发区328省道东侧、东一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民,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57号创业中心1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李晶,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优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优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优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优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江苏优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缪 珵
书 记 员  马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