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1民初1192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5279011Y。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57号创业中心1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40360159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21,283.4元和利息31,105.57元(截至2022年4月11日),并支付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321,283.4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2.被告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150元;3.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6日,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借款1,715,000元,期限为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利率为固定利率,即以2020年5月20日一年期LPR加65BP,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合同还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罚息和复利的计算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等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同日,**、***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715,000元。截至2022年4月11日,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321,283.4元和利息31,105.57元。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未按期清偿债务,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16日,被告青岛岳海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青岛岳海实验装备有限公司借款1715000元,期限为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利率为固定利率,即以2020年5月20日一年期LPR加65BP,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合同通用条款第9.2条详细约定了借款人可以通过线上申请使用贷款,经贷款人确认的系统业务信息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详细约定了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的借款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要求借款人支付本合同违约金额的1%的违约金;借款合同通用条款第21.2条约定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均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有权随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青岛岳海实验装备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715000元。青岛岳海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依约偿还部分贷款后,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2年4月11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21283.4元,利息31105.57元,违约金17,15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银行流水、还款流水、账户交易明细等相关证据证明,业经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青岛岳海实验装备有限公司签订《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照约定发放贷款后,青岛岳海实验装备有限公司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青岛岳海实验装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21283.4元和利息31105.57元及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及违约金的诉求,证据确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故被告**、***对被告青岛岳海实验装备有限公司的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对其一审诉讼权利的放弃并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岳海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21283.4元,利息31105.57元及以借款本金321283.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青岛岳海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违约金17150元; 三、被告**、***对被告青岛岳海实验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3元,财产保全费2282元,共计5575元,由被告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