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1838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5279011Y。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4036015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青岛市崂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352388.97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岳海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352388.97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