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4民初1017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告:陕西兴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兴成。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陕西省紫阳县。
原告***诉被告陕西兴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 瑛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