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霖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圣为君安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金霖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306民初2156号之一
原告青岛金霖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为君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鲁0306民初215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鲁0306执保73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告山东圣为君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山东圣为君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山东圣为君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鲁A×××××号车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山东圣为君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山东圣为君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鲁A×××××号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圣为君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鲁A×××××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曼
书记员 闫忆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