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06财保511号
申请人青岛金霖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圣为君安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青岛金霖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金霖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圣为君安实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8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0.00元,由申请人青岛金霖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迎军
法官助理李莹莹
书记员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