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普莱斯特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普莱斯特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执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普莱斯特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普莱斯特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普莱斯特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3132.41元,执行费2947元。现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2执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