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普莱斯特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普莱斯特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92执保427号
申请人:青岛普莱斯特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山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宁安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41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