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线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离线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8民终18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离线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院4号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虹霞,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4月20日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民,承德市奕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承德市奕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楠,女,1985年2月1日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凌克荣德商贸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昌盛园三区3号楼1-2层商10.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良,男,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
上诉人**、北京离线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伟楠、张金良、北京凌克容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上诉人**、北京离线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民、孙超、被上诉人王伟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金良、被上诉人北京凌克容德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离线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撤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令支持二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事实为2020年1月14日,被上诉人张金良王伟楠因急需资金向上诉人**借款,**2020年1月16日以北京离线视讯科技公司的名义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汇款将借款本金30万汇入被上诉人张金良个人独资经营的北京凌克荣德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内,当时被上诉人承诺于2020.2月底之前一次性偿还上述借款,考虑到朋友关系,上诉人**出借该笔借款时也没有向被上诉人要求给付利息,而后还款期至,虽经上诉人多次催要但被上诉人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诉人认为本案三被上诉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应当共同负有偿还的责任。2、根据婚姻法解释二,案涉借款30万元应视为被上诉人张金良与王伟楠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该条文规定看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应按照共同债务处理。3、被上诉人王伟楠无工作,负责照顾三个孩子和家庭,一审调查得知,被上诉人王伟楠与被上诉人张金良于2020年4月16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二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楼房一套及宝马X6和奔驰S450车辆各一辆,归属于被上诉人王伟楠所有,而对于债务则由被上诉人张金良承担,所以结合上述事实,上诉人认为,三被上诉人案涉借款30万债务,被上诉人王伟楠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王伟楠答辩称,这个钱首先给公司的,没有用于家庭开支,用于生意运转,张金良承认用于公司运转,所以我不愿意承担这个责任。**、北京离线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金良、北京凌克容德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北京离线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月14日,张金良向原告**借款。2020年1月16日,北京离线视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被告北京凌克容德商贸有限公司转账300000.00元。另查明,王虹霞与**为夫妻关系,北京离线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虹霞。北京凌克容德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金良,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张金良持股比例为100%。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金良之间的借贷行为,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微信记录记载,张金良向**借款,后原告**通过北京离线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向张金良个人独资的北京凌克容德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转账300000.00元,本案的实际出借人应为**,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张金良、北京凌克容德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3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本金300000.00元,该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款用于张金良与被告王伟楠的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被告张金良在向原告**借款时未得到被告王伟楠的确认,事后亦未得到其追认,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王伟楠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北京凌克容德商贸有限公司、张金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张金良、北京凌克容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离线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张金良、北京凌克容德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
本院庭审过程中,二上诉人提交新证据一、被上诉人王伟楠在抖音视频截图。证明目的,在本案开庭前和开庭后被上诉人王伟楠通过抖音向外发布其穿戴奢侈品,王伟楠奢侈的穿戴是张金良个人独资的凌克荣德有限公司的收益所得,同时结合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车辆给付被上诉人王伟楠也能充分对该观点进行证实,证据来源抖音平台截图。被上诉人王伟楠发表质证意见,截图是我发布的,证明目的不认可,怎么能证明我奢侈呢,他需要证明我的穿戴是张金良提供给我的。张金良我俩共同借的钱没有依据,公司我不参与管理,**我们很少接触,借钱是在我不知情情况下产生的,离婚为转移财产不存在,我的财产都在被执行,即使离婚他给我了,但也不属于我,事情出了之后,**联系我,我才知道的,车已经被保全,在执行局,奔驰不知被谁开走了,宝马被抵给律师了。提交证据二、2020年3月10日被上诉人张金良转给被上诉人王伟楠农业银行26000.00元,同一天晚上转给农行账户120000.00元,被上诉人张金良流水记录。被上诉人王伟楠发表质证意见,对张金良转给王伟楠转款事实认可,但是,转账这两笔钱是替张金良还账的。对以上二份证据分析认定,二上诉人提交证据一,被上诉人王伟楠对抖音平台截图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认定被上诉人王伟楠穿戴系设奢饰品亦无法认定穿戴饰品由被上诉人张金良出资购买,达不到上诉人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证据二,2020年3月10日被上诉人张金良向被上诉人王伟楠通过农业银行转款1460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二审其它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金良与被上诉人王伟楠夫妻存系期间,被上诉人张金良向上诉人**借款300000.00元,被上诉人张金良独立出资成立公司,借款通过公司账户转账完成交付,因案涉借款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二被上诉人张金良、北京凌克容德商贸有限公司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300000.00元,并无不当。二上诉人上诉称,该笔借款系二被上诉人张金良、王伟楠夫妻共同债务,由三被上诉人共同偿还。被上诉人张金良个人出资成立公司,案涉借款虽然部分用于公司经营,但是,被上诉人王伟楠不能举证其家庭生活及个人消费系其个人经济来源,三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经济、财产混同。二上诉人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离线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
二、三被上诉人张金良、王伟楠、北京凌克容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300000.00元。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00元,保全费22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00元,以上总计10970.00元,由三被上诉人张金良、王伟楠、北京凌克容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裴赤博审判员应春明审判员高伶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