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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稿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02执恢553

申请执行人北京离线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院4号楼2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虹霞,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55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现申请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以人民币183984.11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凌 翥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邱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