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2民初4077号
原告:郗××。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鉴,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GENEDANIELLEVOFF,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离线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华誉维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已注销)。
原告郗××与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离线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誉维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博碕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